解析:
在判决结果明确呈现之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撤销诉讼请求的。
然而,如果经上诉程序之后原告诉求得到了改变或者妥协,那么原告可以撤回其一审阶段的起诉。
鉴于已经有了明确的判决结果,原告无法直接申请撤诉。
若原告对于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她可以选择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
至于原告能否成功申请撤诉,这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批准撤诉,而原告又未能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参加审理,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解释,那么法庭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