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合约的缔结过程中,由于签约一方的疏忽导致合约未能正式建立或甚至成为无效合同,从而引发了相关问题和纠纷。
针对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过失行为,我们称之为“缔约上过失”。
为了解决因缔约过失而导致的损失和问题,有必要确立一种责任机制,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当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立或者变成无效时,造成相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时,必须由相应的责任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