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买卖房屋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均已签署了相关的买卖住房合同,且买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
然而,当卖方提出需要其配合办理住房过户手续时,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或拒绝。
在此情况下,作为买方当事人,您有权依据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向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您可以选择要求卖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或者是主张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卖方退还双倍定金,同时归还首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以及对您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