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一类极为特殊的买卖契约,其含义在于商品房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方达成协议,约定由预售方于约定之期限内,将待建的商品房所有权移转至预购方名下。
同时,预购方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并按照预定之期限接收所购买的商品房。
在判断此类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当事人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缔结合同的资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商,且多为法人等法律实体。
因此,并非所有人均可成为预售方,与预购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唯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且具备相应的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才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明确、可行。
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为了确保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亦应具备可行性。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平面图或户型图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