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内,有两个月至三个月的时间可供使用。
然而,若案件涉及到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重大复杂问题,需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批同意,方可延长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之久;
如遇特殊情况还需延长审理期限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