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接受案件之日起,通常会在七个自然日内展开调解工作;
如若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将会立即启动立案环节。
在答辩期结束之前,如遇有争议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组织调解活动,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其调解时间将从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计算,最长为十五日;
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样也需要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算,但调解期限仅为七个工作日。
若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经过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继续进行调解工作。
在此种情况下,所延长的调解期间并不计入审判期限之内。
根据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如有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需求,人民法院应予批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