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声明由以下人士签署:
吴××先生,男性公民,出生于公元19××年××月××日,其个人身份号码为×××××××××××××××;
现居住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
在我(即吴××)的父亲吴××先生离世之后,他所遗留下的财产包括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书编号为济房权证×字第××××号,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为××××平方米)。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房产的一半应被视为我父亲吴××先生的合法遗产。
作为我父亲吴××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我在此郑重声明,我将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且此决定永不改变。
特此声明!声明人:
吴××,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