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伪造证据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
具体来说,可以对相关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前述条款所述,实施罚款和拘留的处罚。
当这些行为达到犯罪标准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需注意的是,罚款与拘留均需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方可执行。
若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在此期间,相关处罚措施仍应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