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口头传唤的实施流程为,当执法人员发现可疑人员时,仅需向其展示相关工作证件,便有权对其实施口头传唤。
通常情况下,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无需立即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嫌疑人。
针对此类案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对嫌疑人进行口头传唤,并在现场展开书面笔录调查。
在此过程中,出示工作证件无疑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