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出资期限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为公司缴纳注册资本金义务的时间段。
在签署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时,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必须明确无误,这不仅仅关乎股东的各项权益与职责,更为追究因逾期缴纳而产生违约责任的股东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需谨记的是,设定出资义务及期限时绝不能附加任何前提条件,以免为违约之股东找寻推卸责任的说辞提供方便之门。
为确保遵守约定的股东以及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在制定的违约责任当中应当明确规定适用违约金制度以及以别的股东替代违约股东再行缴款等相关条款。
值得重述的是,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完全由其自主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记载。
若约定的出资时间届满之时,股东认为有必要进行延期,则可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途径对出资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最后,股东可以选择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以货币估值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标的物,亦或是采用股权出资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务必关注相关的评估作价以及财产转移手续是否完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