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能否被视为已婚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一)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若男女双方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则应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处理;
(二)自1994年2月1日起,若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但未能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人民法院应对此情况予以明确告知,并要求当事人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如未能及时补办,则将被视为同居关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