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罚没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金额,必须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任何政府部门或是个人均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予以截留、私自分配或者变相传销。
财政机关亦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做出行政处罚决策的政府机构退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退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