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股权众筹投资中,存在着以下几种潜在风险:
首先,这些风险往往被那些缺乏丰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所忽略。
根据相关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其运作机制遵循多数资本决策原则,也就是说,大股东拥有决定股东大会的权力;
其次,通常情况下,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比例相对较低,而创业团队则是公司的实际掌控者,公司的发展方向、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收购兼并等重要事宜基本上都是由实际控制人来决定的;
最后,一方面,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担任管理层职位获取丰厚薪酬;
另一方面,他们又会借助于大股东的身份影响力来左右股东大会,从而导致长期不分红或者仅进行象征性的分红,使得小股东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