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关滥用代理权之行径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代理人未能切实履行或仅仅部分履行其应负职责;
过度行使代理权限;
以及代理人和相对人相互勾结,以此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等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述,当代理人未能充分履行或仅履行部分职责,且因此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若代理人和相对人相互勾结,共同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施以侵害的话,那么代理人和相对人都将承担起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代理人明知其代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却依然为之,或者被代理人在得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那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都需承担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