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进行清算之际,其对债权与债务亦将同时进行清算处理,而作为债权人在成立清算小组之后的公告期限内,有义务如实申报相关债权;
经过公司的彻底清算后,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公司提出相关权利要求以追回自己权益。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由于公司已完成清算并注销,使得股东存在过错导致未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权,那么债权人可依法向该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