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新的工作单位所开具且经过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加盖公章证实的相关凭证(相关凭证应当包含员工姓名、有效身份号码、员工个人账户信息以及单位账户信息和缴存银行等关键要素),以及由原工作单位所出具的“关于员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正式申请;
在前往原缴存银行进行办理时,需要携带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与资料:
已经过中心严格审核的异地转移申请表、由原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