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面临合作伙伴欲退出合资企业的情况时,
首先应依据双方签署的合营协议予以处理。
若该协议未就此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双方应展开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在此情况下,原则上可将对方投入的资金退还,同时参照双方事先商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对合营期间产生的盈利或损失进行合理划分。
此外,即使合作伙伴选择退出合资企业,其仍需对合营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