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经著作者充分授权并同意,擅自公开播放或表演其创作成果,这无疑构成了对作品表演权的严重侵害。
表演权,也被称为公开演出权和上演权,它具体涵盖了公开演出作品及使用各类技术手段在公众面前广播作品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采取公开的形式,面向广大不特定的观众群体。
在表演他人作品时,我们应该首先获得著作者的明确许可。
然而,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无偿表演,则无需得到著作者的特别许可,也不必向他们支付任何报酬,但是必须要注明作者的真实姓名和作品的准确名称,同时还不能侵犯到著作者的其他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卡拉OK厅和舞厅播放音乐等。但无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它们都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