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调解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向具备相应权限的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救济途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