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涉及到转让注册商标之事宜者,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应签署相关协议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审批申请。
在此过程中,受让方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之商品品质达到相应标准。
此外,对于转让注册商标之行为,商标注册人应对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已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转让。
若发现此类转让可能引发混淆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阐述拒绝原因。
待转让注册商标获得批准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布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受让方即享有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