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票据的认证有效期为三百六十天。
在2016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更是将原来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间限制从原先的一百八十天延长到了现在的三百六十天。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