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诉案卷宗中的笔录可以被视为合法的证明材料。
根据司法程序,公安部门的笔录被归类为调查讯问记录,它是证据类别中的一种,因此可以用作证据。
此外,由于该笔录由国家机构制作,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得到了保证,除非存在其他能够质疑或推翻这一记录的有力证据,否则应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