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行政执法行为所包含的内容形式,我们把它细化为行政处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四大类别。
其中,行政处理又被称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简称为行政决定,这意味着它属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权益义务关系的各种具体行为的总称。
这类行动既涉及到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一定的权力或者设定他们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涵盖了剥夺、取消这些已经获得的权力,或者免除他们已经承担的义务,甚至还包括那些具有激励性质的决定等等。
而行政监督检查则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自身的管理职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决定方面的表现进行的全面监督和检查。
这种监督检查不仅包括对普通公民、组织进行的普遍性的监督检查,同时也包括针对特定公民、组织进行的专门性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