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必须存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这是执行职员发布拘留令的基本前提,若被拘留者本身并未表现出任何抗拒职责行为,是并无理由实施拘留措施的。
此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之准则。
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部分执行人员却将拘留权视为实现判决目的的手段之一,并在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尚未进行详尽调查,或者未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之前,采取“执法起拘”的策略,将拘留当作检验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试金石,甚至企图以此来向申请方展示执行工作情况,这无疑严重违背了法定程序,实属重大失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