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事故诉讼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若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其审理期限则设定为六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须经法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
若仍需延长,则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再次延长三个月。
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其审理期限则设定为三个月。
至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其审理期限则为三十天;
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样需要经过法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三十天。
然而,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必须确保在选举日前完成审判工作。
对于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则设定为一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也需要经过法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
对于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其审理期限设定为三个月;
如需延长,同样需要经过法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
而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其审理期限则设定为三十天。
对于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则设定为五天。
此外,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其审理期限将不受以上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最后,对于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所适用的不同程序,将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