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首要一点,帮助犯作为共同犯罪分类体系中的一种类型,是依据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划分的。
这些角色包括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及帮助犯几种不同层次。
在某些法律环境下,也将之称之为“从犯”,即那些协助他人完成犯罪行为之人。
如此说来,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若有人对主犯提供实质性的帮助,那么他便构成了帮助犯。
然而,要想成为帮助犯,必须同时具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以及主观上的帮助意图,并且,被帮助者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
2.针对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予以裁量。
例如,如果某位帮助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起到辅助性作用,那么他将会被视为从犯;
反之,如果该帮助犯是在受到威胁或逼迫的情况下才实施帮助行为,且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那么他将被认定为胁从犯。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从犯的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引犯罪目标、勘察犯罪现场、清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先预谋并承诺事后掩盖罪犯行踪、销毁证据、窝藏赃款等方式,以协助他人完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