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认为自身因被施以限制消费之措或是被归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感到不公平,那么您有权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纠正此种情形。
在收到申诉后,执行法院会对其原因进行详尽的审查。
若申诉原因合理且充足,则该院将依据相关法规予以纠正;
反之,若申诉原因缺乏合理性,则执行法院将会作出驳回决定。
对于驳回决定,如有异议,您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