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规定如下:
首先是针对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且这种连续性操作直至在签署购、建房合同时的那个月份为止;
其次,对于职工需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每年有一次机会进行提取,每次所能提取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还本付息总额;
最后,如果职工选择租赁住房作为居住场所,同样每年也有一次提取的机会,每次所能提取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百分之七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