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自书遗嘱的撰写过程中,务必由立嘱者亲自手书完成,其总体架构需包含以下几个重点要素:
首要的是遗嘱的开头部分。
此处需要明确说明如下内容:
1.即将继承的遗产应当以标题的形式加以显著标记;
2.同时,详细列出立嘱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以便于审核和查阅。
其次,遗嘱的主体部分。
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阐述立嘱者订立遗嘱的根本动机和初衷;
2.明确列举出立嘱者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类型、价值以及具体存放位置;
3.清晰地表达立嘱者对于遗产分配的具体方案和建议;
4.明确指出所订立遗嘱的副本数量及其保存方式;
5.详细记录订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最后,遗嘱的结尾部分。
在此处,需要分别注明立嘱者、见证人、代书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者印章,同时还需注明遗嘱的生效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