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质权的客体为符合法律所定条件下可设立质押权的财产,其种类广泛,涵盖了动产及各类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文禁止流通转让的动产,则不得用于提供质押担保。
至于权益型质押的范畴,主要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单、可自由转让的基金份额以及股权等多种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