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时,他们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由于工作中断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例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所有这些费用都是责任方理应给予赔偿的部分。
若受害人不幸因伤致残,那么他们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额外产生的必要开支以及由于失去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以及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同样也是责任方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