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勘查和清理,包括但不限于清点并保存现场遗留下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以及酒瓶、酒杯等相关物品作为物证。
其次,被害者的陈述可以视为直接证明强奸行为切实发生的重要证据之一。
此外,若能找到与案件有关的性行为实行场所中某些特定类型的实物证据,比如被发现含有嫌疑人和受害人体内样本,例如精斑、血液、毛发或体液混合而成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体,同样也具有关键性的参考价值。
最后,我们还应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的供词和辩护观点。
这些都将为法医鉴定和法庭审理带来积极的参考价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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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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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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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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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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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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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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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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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