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事实上,即便面临妻子提起的离婚诉讼,丈夫仍有权请求和平调解,以期尽力弥补夫妻感情裂痕,化解双方间的矛盾与纠纷。
然而,当感情确实已经丧失至无法修复的地步时,即使经过了调解也无济于事,那么人民法院便会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因此,在面对妻子提出的离婚诉讼问题上,丈夫不仅有权利寻求调解途径解决问题,而且必须遵循法律所设定的各项要求与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