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是依据各类犯罪所规定的法律刑罚轻重程度,设定了不同长度的追诉时效期限:
1.对于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
2.而针对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至十年间的犯罪行为,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
3.若涉及法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则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
4.对于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需经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