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两方产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而其中一方率先采取行动且导致自身损伤,那么在法理上需要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经查证能够明确纠纷事件的起因乃源自另一方,则该方亦需对因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当事故涉及到两个或者更多方的责任时,我们将依据各方面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所受伤害的严重性来进行责任划分。
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则应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实际伤害程度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