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若二次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第一起事故中无法察觉到,并且在尚未能做出反应的时候就紧随其后地发生了第二起事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第二次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次要责任,而第一次事故的当事人则需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如果第二次事故是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发生的,而且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状况不佳,导致无法准确观察前方情况,同时车辆行驶速度过快,从而引发了二次事故。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二次事故的当事人本应该采取减速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因此,他需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最后,如果第二次事故是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发生的,而且道路状况良好,但是二次事故的当事人在快速通过时,未能及时发现受害者,最终导致了二次事故的发生。
在此种情况下,二次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