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来说,是指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进行主张;
然而,若第四人为债务人之债务人,则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亦有权向第四人提出代位权的请求。
当债务人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未行使自身享有的债权或与此相关联的从权利,进而对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实现产生不良影响时,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对相对当事人所拥有的相应权利,但需注意此类权利若是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