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案件属于小额纠纷,且诉讼请求的金额较低,那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类案件的一审审理方式通常会采用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在此种审理模式下,人民法院需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小额纠纷诉讼的审理程序主要分为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两大类别。
相应地,这两类程序所适用的审理期限也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对于那些选择以普通程序作为一审审理方式的小额纠纷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审理,则必须经由院长批准并延长至十二个月。
其次,对于那些选择以简易程序作为一审审理方式的小额纠纷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同样需要在收到案件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诉讼中止的情况时,中止的时间将不会被计算入审理期限之中。
待中止诉讼的原因得以消除之后,方可恢复诉讼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