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果挪用单位资金的数额较小且其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这种情况将不被视为犯罪,而是按照普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若挪用单位资金的数额较大而且其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并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该罪行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相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有资金供个人使用,从而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然而,对于一人公司的普通员工而言,他们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但对于股东自身的挪用行为,不应被判定为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