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消费者因为食用本商铺的食品而导致身体不适或者疾病,那么作为商家,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赔偿。
然而,当消费者是由于购买并食用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出现损害时,他们不仅有权向出售给他们该产品的商家请求赔偿,同时也有权利向产品的生产厂商提出索赔要求。
对于接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商或经销商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首负责任制,即在第一时间内对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做出回应,并且先行支付赔偿金,不能有任何推脱的行为。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