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以及实际缴费年限)依照性别而有所不同,男职工需累计缴纳年限达25年,女职工则需累计缴纳20年,其中,参保人群中实际缴费年限至少要累积满10年。
若参保人未能满足上述规定中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则须在企业的协助下一次性补足其所缺少的年限对应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之后才能享受到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