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开发企业若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经买受方书面催促后,开发企业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尽管买受方无法解除合同,但却有权向开发企业请求损害赔偿;
然而,若在经过合理期限催告后,开发企业仍然未能按期履行交房义务,并且并无正当理由解释其行为,那么买受方则有权利解除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均应由开发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