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涉案人员并不知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之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是在此情况下,其仍然有可能触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因为此罪行的成立需要满足双重条件,无论是明确知道所出售商品为假冒伪劣品,抑或是怀疑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都属于犯罪行为。
此外,即便个人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罪不甚了解,也不能以此作为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商或销售商在产品中非法掺入杂质、虚假成分,以次充好或者以未经检测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时,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