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因涉嫌违法行为而被当地派出所依法带回配合调查,那么调查时间上限为12个小时;
然而,若案件性质严重且错综复杂,以至于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时,则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将不能超出24小时。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员,可采用传唤方式将其带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城镇或乡村的特定场所,或是至其居住地进行审讯,但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便可以口头传唤,但在审讯过程中应在笔录中详细记录。
此外,不得通过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在实施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他们有足够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