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职员工所处的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且在此期间该名员工又遭遇了工伤事故的话,那么,相关的工伤保险补贴及待遇便应由该用人单位来支付。
若是用人单位对此不愿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话,则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然而,这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仍需由用人单位进行偿还。
若用人单位在收到偿还请求后仍然拒绝偿还,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