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审价结果并不能作为支付的唯一依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关于规范并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国家机构、公共服务部门以及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款项支付的相关事宜,该文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特别强调,不得将审计工作视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得将审价结果作为结算的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