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保守商业秘密乃是员工依法应尽之义务,无论是签署保密协议与否,均不受保密期限之约束。
一旦有泄露企业机密之行为发生,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
此处所称之“商业秘密”系指尚未公开披露且具备可为之经济效益、实用性以及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之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