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各类案件,其审判期限应该在自始立案之日开始算起的六个月内予以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在该期限内完成审判工作,需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六个月;
若仍需延长,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通常情况下,自立案之日起的第七个工作日,应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至被告手中,而在普通程序中,被告享有三十天的答辩期。
因此,即使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开庭日期也至少要在立案之后的一个月才能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