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优先股,它是相对普通股而存在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内,优先股相比普通股享有更为优越的权利。
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备发行优先股的资格,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够正式发行优先股,并且其具体的范围仅仅局限在如下三个类别之中:
首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设定的相应要求的相关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地发行优先股;
其次,所有的上市公司以及特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都可以进行非公开的优先股发行;
最后,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过程中,经过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准,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也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来发行优先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