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是否传唤或实施抓捕的决策,需要依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针对那些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者,可以通过传唤其前往特定地点或者犯罪者的住处以及工作场所进行讯问询问,但务必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验证传唤的合法性。
此外,在进行传唤的同时,亦可实施刑事拘留行动。
然而,仅有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进行逮捕。
通常情况下,先进行拘留,再进行逮捕。
被传唤者必须按照传唤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经依法传唤仍拒绝到案,司法机关有权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求,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到案。
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或逮捕,也可以在拘传之后改变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视为对构成犯罪并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种体现,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经过审查,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该案件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则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正式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